close

政府為美化建築物、增進環境美感,於民國八十一年特別在《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規定,公有建築物及政府重大工程,應設置公共藝術!

296  

一、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本法所稱公有建築物,係指《建築法》第六條:「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亦即所有公有建築物均應設置公共藝術(包含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等公有建築物建造工程),並未就其用途、大小、經費多寡等做特別排除。

 

二、臨時性建築物倘屬公有建築物,應依法設置公共藝術,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否則得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三十二條,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該案如因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過少或因屬臨時性公有建築物致基地不適宜設置公共藝術者,可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五條相關規定,由興辦機關逕行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事宜,或經審議會審核同意後將公共藝術經費之全部或部分交由該基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發布至今已邁入第十三個年頭,期間經過多次調整與各界努力耕耘,公共藝術政策已陸續在各地開花結果,全國共成立二十八個公共藝術審議會,投入超過四十億元總經費,設置將近兩千件公共藝術作品,發展面貌相當多元而蓬勃,公共場域充滿藝術人文氛圍,國人的美感體驗與素養都大幅提升。

 

公共藝術政策發展至今,已擺脫早期「照顧藝術家生活」或「美化建築物」的單純目標,十多年來,經由公共藝術政策而接觸、親近當代藝術之人數不計其數,為使公共藝術設置更具彈性與效益,九十七年大幅修訂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不僅讓小型公共藝術得以用無形的藝術教育的型式出現,也使建築物主體有被視為公共藝術的機會,顯示公共藝術政策正朝多元化發展,也順應時代潮流與時俱進。

 

資料來源:http://publicart.moc.gov.tw/example/image/manual/2011_userguide.pdf

 

 

arrow
arrow

    ★a-Geng StYL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