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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共藝術起源

 

「公共藝術」泛指民眾公共活動空間的藝術規畫與設置,由「Public Art」直譯而來。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歐美流行的創作概念,與早期的環境藝術、公眾藝術、景觀藝術等精神相通。1930年代美國經濟大蕭條時,羅斯福總統提倡新政中的一環,其目的是增進藝術家工作機會的辦法,並為美國日後公共藝術舖路。

 

    1959年在美國費城首先提出「百分比藝術條例」設置計劃(Percent-for-art Program),爾後美國各州或城市爭相立法有百分之0.5、1、1.5等多種比例的公共藝術法令。世界各國也起而效尤,造成一股公共藝術的熱潮,除了具有美化視覺空間,提供創作者多元化的機會,更驅使民眾更直接地置身於藝術性的空間中,這項計畫更是讓藝術品從室內的美術館走向戶外的一個開端。

 

「百分比藝術計畫」以及國家藝術基金會(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Art)的「公共場所藝術計畫」(Art in Public Places)。「百分比藝術計畫」目前已在美國全國一半左右的州,以及許多城市和鄉鎮實施著,規定公共建設經費預算的一定比例(通常是百分之一),必需運用在藝術上。「公共場所藝術計畫」則協助社區取得資金與專業人才,以為公共地點購得委託製作藝術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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